清償借款113年度訴字第1076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076號
原 告 林柏榕
被 告 陳湘霖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(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)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,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
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以113年補字第574號裁定命原
告應於十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
年8月28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繳
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王宣雄
113年度訴字第1076號
原 告 林柏榕
被 告 陳湘霖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(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)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,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
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以113年補字第574號裁定命原
告應於十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
年8月28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繳
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