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訴字第111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111號
原 告 彰化縣竹塘鄉農會

法定代理人 莊焜勝
訴訟代理人 林偉常
被 告 詹宥豐
林佳誼
詹志鵬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(支付命令聲請費)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(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
促字第2593號、金額新台幣244萬元暨利息違約金等),嗣台
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3年訴字第1180號裁定移轉本院審理。
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日以113年補字第623號裁定命原告
應於10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(已扣支付令聲請費500元)
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9月6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
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繳,其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1 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4 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