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114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141號
原 告 幾米娛樂創意行銷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趙偉成
訴訟代理人 劉仁閔律師
林立律師
被 告 陳怡瑄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
112年度附民字第52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
件者,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。
二、經查,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
487條第1項規定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裁定(下稱
補費裁定)命原告於收受補費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
判費新臺幣1萬2,880元,該裁定於113年10月30日送達原告
,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等情,有補費裁定、送達證書、答詢
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(卷第23-24、25-27、31
、33頁)可憑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又本院審理
期間未產生訴訟費用,因此無庸為訴訟費用之裁判,附此敘
明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徐沛然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亦忱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