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114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145號
原 告 吳宗栢


以上原告與被告陳玉梅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此部分之訴,
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對江俊雄、廖美玉、陳玉梅請求損害賠償之事實理由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蘇湘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