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117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177號
原 告 張淑評
被 告 洪永吉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及依同法第244條規定,為起訴之應記載事項;此為必
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,及未為其他應記載之事
項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以113年補字第636號裁定命
原告應於14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9年9月30日送達
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起訴程序上為
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8 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繳
新台幣1000元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8 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