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訴字第119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191號
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訴訟代理人 江欣怡


被 告 陳韋名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(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)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曾聲請支付命令(113年司促字第8629號),嗣被告
異議而視為起訴。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以113年補字
第711號裁定命原告應於7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7980元。
該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30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
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8 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繳
新台幣1000元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9 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