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訴字第121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210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謝天時
被 告 許嘉榮

劉于菱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(支付命令聲請費)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(113年司促字第7152號)
,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。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日以11
3年補字第654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
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8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
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繳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繳
新台幣1000元)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