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125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255號
原 告 王奇東
被 告 陳中信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及其他應行補正事項。經
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以113年補字第727號裁定原告應於
十日內補繳及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送達
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及補正,其
訴顯難認為合法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,均應予駁回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繳
新台幣壹仟元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