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125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256號
原 告 林姮希

被 告 吳冠宏
彰化縣田中白玉門市
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
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
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明確記載訴之聲明(要求法院應受判決事項
  ),僅泛稱要求精神賠償、醫療費等,請求法院調查等語。
  惟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,起訴狀本應記載明確、具體
  及事實理由(涉原告應先繳納裁判費及適用訴訟程序),經本
  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以113年補字第719號裁定令其應於14
  日補正,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18日送達,原告迄未補正,起
  訴不合程序而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繳
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