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12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26號
原 告① 林德銘
② 林伯謙
③ 林姿伶

④ 林佩蓉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佳蓉
被 告①民大建設有限公司

被 告②兼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楊明源
被 告③ 佳煒營造有限公司


被 告④兼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賴淑彩
被 告⑤ 賴清民
⑥ 王韋傑
⑦ 張文清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
複代 理 人 張幸茵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因原告撤回起訴,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洪堯讚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盈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