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訴字第1347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347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謝天時
被 告 賴俊豪(即賴冠羽之繼承人)
賴姷希(即賴冠羽之繼承人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(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)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曾對被告等聲請支付命令(113年司促字第8380號
、本金新台幣239萬105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),嗣被告異議而
視為起訴。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以113年補字第766
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。該項裁定已
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
告逾期迄未補繳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王宣雄
113年度訴字第1347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謝天時
被 告 賴俊豪(即賴冠羽之繼承人)
賴姷希(即賴冠羽之繼承人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(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)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曾對被告等聲請支付命令(113年司促字第8380號
、本金新台幣239萬105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),嗣被告異議而
視為起訴。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以113年補字第766
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。該項裁定已
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
告逾期迄未補繳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