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訴字第139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394號
原 告 蔡如屏
被 告 陳學翔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(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)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(113年司促字第10768號)
,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以1
13年補字第841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足裁判費。該
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2月2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
原告逾期迄未補繳,其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繳
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