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113年度訴字第30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303號
原 告 林字璿
莊榮兆
林展松
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偉仲、李建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
,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就金錢請求部分擴張
為請求被告各給付林字璿新台幣(下同)6萬元及遲延利息;給
付莊榮兆、林展松1人1元。本件擴張後訴訟標的金額共120,002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330元,扣除原告就金錢請求部分已繳1
,000元,尚應補繳3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原告擴張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卓俊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