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訴字第78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785號
原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

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


被 告 陳發勤

黃琬筑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(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)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(113年司促字第4390號),
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4日以113
年補字第402號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(已
扣除支付命令費用)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6月20日送達
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
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9 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繳
新台幣1000元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9 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