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等113年度重訴字第161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161號
原 告 陳肅榮
被 告 陳錦標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(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)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(113年司促字第6889號、金
額新台幣1482萬8413元),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。經本院
於民國113年8月22日以113年補字第609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4
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8月23日
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繳,其訴顯難
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繳
抗告費1000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王宣雄
113年度重訴字第161號
原 告 陳肅榮
被 告 陳錦標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(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)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(113年司促字第6889號、金
額新台幣1482萬8413元),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。經本院
於民國113年8月22日以113年補字第609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4
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8月23日
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繳,其訴顯難
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繳
抗告費1000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