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重訴字第16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16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瓏錩科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麗梅


被 告 圓寶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勝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0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7,250,009元,依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、自000年0
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
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9,66
3元,然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
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逕向本院如數繳納
,逾期未繳,駁回上訴,特為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張茂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