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重訴字第205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205號
原 告 洪子翔
被 告 成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昇浩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(支付命聲請費新台幣500元)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曾對被告等二人聲請支付命令(請求金額新台幣82
0萬元及其利息),嗣被告等異議而視為起訴。經本院於民國
113年11月14日以113年補字第840號裁定命原告應於十日內
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萬1680元(已扣除支付命令聲請
費500元)。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19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
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繳,其訴於程序上為不合法
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需
繳新台幣1000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 王宣雄
113年度重訴字第205號
原 告 洪子翔
被 告 成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昇浩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(支付命聲請費新台幣500元)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曾對被告等二人聲請支付命令(請求金額新台幣82
0萬元及其利息),嗣被告等異議而視為起訴。經本院於民國
113年11月14日以113年補字第840號裁定命原告應於十日內
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萬1680元(已扣除支付命令聲請
費500元)。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19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
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繳,其訴於程序上為不合法
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需
繳新台幣1000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