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114年度勞補字第92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補字第92號
原 告 謝惠蘭
被 告 彰化縣花壇鄉公所
法定代理人 顧勝敏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20萬0,566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萬5,657元,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堯讚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並表明抗告理由,並繳納抗告費新
臺幣1,500元;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
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
書記官 李盈萩
114年度勞補字第92號
原 告 謝惠蘭
被 告 彰化縣花壇鄉公所
法定代理人 顧勝敏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20萬0,566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萬5,657元,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堯讚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並表明抗告理由,並繳納抗告費新
臺幣1,500元;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
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
書記官 李盈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