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災害補償等114年度勞訴字第48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訴字第48號
原 告 陳士恭
被 告 富新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夷雯
訴訟代理人 陳秉宏律師
蘇盈伃律師
被 告 勝遠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子豪
被 告 互助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志聖
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;有權利能力者,有
當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
回原告之訴,民法第6 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及同法
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。準此,原告起訴時,如已
死亡,自無從命補正,法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之。
二、查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日收受民事起訴狀(具狀日期記載
為114年8月26日),其上略載原告陳士恭因職業災害事件,
向被告訴請損害賠償,有上開起訴狀及本院收件章戳可稽
。然原告於起訴前之114年8月25日死亡,此有其個人戶籍資
料存卷足稽。則原告既於起訴前死亡,於起訴時已無當事人
能力,自不得為訴訟法律關係之主體,且此訴訟要件之欠缺
無從補正,是本件訴訟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
書記官 蔡宗豪
114年度勞訴字第48號
原 告 陳士恭
被 告 富新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夷雯
訴訟代理人 陳秉宏律師
蘇盈伃律師
被 告 勝遠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子豪
被 告 互助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志聖
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;有權利能力者,有
當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
回原告之訴,民法第6 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及同法
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。準此,原告起訴時,如已
死亡,自無從命補正,法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之。
二、查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日收受民事起訴狀(具狀日期記載
為114年8月26日),其上略載原告陳士恭因職業災害事件,
向被告訴請損害賠償,有上開起訴狀及本院收件章戳可稽
。然原告於起訴前之114年8月25日死亡,此有其個人戶籍資
料存卷足稽。則原告既於起訴前死亡,於起訴時已無當事人
能力,自不得為訴訟法律關係之主體,且此訴訟要件之欠缺
無從補正,是本件訴訟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
書記官 蔡宗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