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62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0628號
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




上列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王黃瓊英
即王大本之繼承人等五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
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正被繼承人王大本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
繼承系統表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