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78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0782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
上列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蔡玉鸞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
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請釋明聲請狀載請求之標的及數量二關於違約金所載之「上開利
率」具體計算區間及利率為何?並提出具體記載前開違約金計算
區間及利率之更正後聲請狀繕本2件(逾期超過六個月之區間內
有19.8%及16%之利率,故有釋明之必要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