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788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0788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代 理 人 許添棟
上列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湯耀明等
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
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本院95年度執字第21526號債權憑證,並釋明前開債
權憑證所載債權與本案請求之債權非同一債權。
二、如本件請求之債權與前開債權憑證所載債權非同一債權,請
提出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(下同)1,380,089元之計算依據
及計算式(受讓本金僅432,816元,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據及
計算式尚待釋明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114年度司促字第10788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代 理 人 許添棟
上列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湯耀明等
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
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本院95年度執字第21526號債權憑證,並釋明前開債
權憑證所載債權與本案請求之債權非同一債權。
二、如本件請求之債權與前開債權憑證所載債權非同一債權,請
提出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(下同)1,380,089元之計算依據
及計算式(受讓本金僅432,816元,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據及
計算式尚待釋明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