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78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0788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代 理 人 許添棟
上列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湯耀明等
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
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是否受讓本院95年度執字第21526號債權憑證所載債
權?若然,請釋明就前開債權另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必要性
為何?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