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81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0816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上列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素鳯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