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832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832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鄭雅筑
陳美玥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貳佰伍拾伍元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鄭雅筑前就讀臺中科技大學時,邀同債務人陳
美玥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,合計借
款本金新臺幣126,703元整,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
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。
(二)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,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轉
收款項時,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,利率改按轉列催收
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%固定計算。本案轉列
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14年10月14日,當時本行就學貸款
利率為1.775%,另加計年率1%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.77
5%。
(三)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,付息或償付本息時,
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,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
延利息外,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
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金額,逾六個月(含)以內者,
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
個月部份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(四)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
即視為全部到期。
(五)詎債務人鄭雅筑自民國114年04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
務,迄今尚欠新臺幣86,2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
約金,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,債務人陳美玥既為連
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(六)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
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083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6255元 陳美玥、鄭雅筑 自民國114年03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10月13日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86255元 陳美玥、鄭雅筑 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6255元 陳美玥、鄭雅筑 自民國114年04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114年度司促字第10832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鄭雅筑
陳美玥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貳佰伍拾伍元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鄭雅筑前就讀臺中科技大學時,邀同債務人陳
美玥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,合計借
款本金新臺幣126,703元整,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
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。
(二)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,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轉
收款項時,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,利率改按轉列催收
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%固定計算。本案轉列
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14年10月14日,當時本行就學貸款
利率為1.775%,另加計年率1%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.77
5%。
(三)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,付息或償付本息時,
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,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
延利息外,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
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金額,逾六個月(含)以內者,
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
個月部份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(四)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
即視為全部到期。
(五)詎債務人鄭雅筑自民國114年04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
務,迄今尚欠新臺幣86,2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
約金,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,債務人陳美玥既為連
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(六)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
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083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6255元 陳美玥、鄭雅筑 自民國114年03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10月13日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86255元 陳美玥、鄭雅筑 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6255元 陳美玥、鄭雅筑 自民國114年04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