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85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0854號
債 權 人 達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鄭文龍


上列債權人達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宇晉木業社間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達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
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
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
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請確認本件請求之債務人為何人?(依照商工登記公示資料
,宇晉木業社組織類型為「合夥」,施長輝僅為負責人,而
聲請狀請求標的一、記載債務人為宇晉木業社即施長輝),
如有誤列載之部分,請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。
三、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4年5月5日之依據為何?如無法
釋明,請具狀更正利息計算期間為: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。
四、請提出宇晉木業社(商業統一編號:00000000,地址:彰化
縣○○鄉○○街000號)之負責人施長輝(地址: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街0
00號)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