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01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013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黃靖隆


黃秉楠


陳宥榛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壹佰參拾壹
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2.77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 緣債務人黃靖隆前就讀環球科技大學期間,邀同債務
人黃秉楠、陳宥榛為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額度
新臺幣80萬元之「放款借據(就學貸款專用)」乙份,
並陸續動用撥款7筆,共計新臺幣373,992元整,其利
息、利率、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
所載;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,除願就遲延還
本部分,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
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
應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
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
過六個月之部分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
金。
二、 依放款借據第六條、第七條之約定:借款人所負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債權人得將本借款
視為全部到期;如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,自
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,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借款利
率加年率1%固定計算。詎債務人黃靖隆自民國114年6月
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,聲請人已將本借款轉列催收款項
。迄今債務人尚欠本金新臺幣138,131元及請求標的所
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,
另債務人黃秉楠、陳宥榛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
負連帶清償責任。三、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
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
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
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
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
支付命令,以促清償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