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05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1055號
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


上列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旻儒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
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