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057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1057號
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
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
代 理 人 申惟中律師
蔡珮辰律師
王俊椉律師
上列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因與債務人陳振熒等三人
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
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
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114年度司促字第11057號
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
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
代 理 人 申惟中律師
蔡珮辰律師
王俊椉律師
上列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因與債務人陳振熒等三人
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
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
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