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05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057號
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

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
代 理 人 申惟中律師
蔡珮辰律師
王俊椉律師
債 務 人 陳振熒

陳林玉英

江秀霞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72,800元,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

附表: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57號 (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每逾1個月加收千分之5計付違約金,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30為限)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(新臺幣) (起至清償日止) (%) (起至清償日止) 001 29,120元 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114年1月1日 002 43,680元 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114年7月1日

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