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17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1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吳亞蓁
吳國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玖佰柒拾肆
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2.77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查債務人吳亞蓁前就讀私立青年高中時,邀債務人吳
國進為其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六筆,
金額147,114元整,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
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。倘借
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
付逾期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逾期六
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
,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(二)惟債務人吳亞蓁自應還款日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,
並未依約履行繳納,迄今尚欠本金131,974元整及逾
期利息、違約金,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,均置之不理
。依借據之約定,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,即喪失
分期償還利益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款本
息,另債務人吳國進既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
擔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(三)為此,狀請 鈞院鑒核,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
及第五一0條之規定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
以保債權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11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吳亞蓁
吳國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玖佰柒拾肆
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2.77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查債務人吳亞蓁前就讀私立青年高中時,邀債務人吳
國進為其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六筆,
金額147,114元整,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
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。倘借
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
付逾期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逾期六
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
,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(二)惟債務人吳亞蓁自應還款日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,
並未依約履行繳納,迄今尚欠本金131,974元整及逾
期利息、違約金,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,均置之不理
。依借據之約定,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,即喪失
分期償還利益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款本
息,另債務人吳國進既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
擔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(三)為此,狀請 鈞院鑒核,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
及第五一0條之規定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
以保債權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