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24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1241號
債 權 人 崙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徐錫文
上列債權人崙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陳建中間支付命
令事件,債權人崙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
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
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徐錫文為貴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(如公所備
查函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)。
二、提出彰化縣○○市○○○路000○00號5樓之建物登記「第一類」謄
本(含所有權人陳建中之身分證字號)。
三、承上,另提出債務人陳建中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省略)。
四、提出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貴管理委員會社區住戶規約影
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