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271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271號
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
債 務 人 莊瑒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3,199元,及自民國112年3月
1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及滯納金
新臺幣11,500元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8,740元,及自民國112年2月
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及滯納金
新臺幣10,000元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,852元,及自民國112年2月
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及滯納金
新臺幣3,000元。
四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五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七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1271號
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
債 務 人 莊瑒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3,199元,及自民國112年3月
1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及滯納金
新臺幣11,500元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8,740元,及自民國112年2月
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及滯納金
新臺幣10,000元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,852元,及自民國112年2月
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及滯納金
新臺幣3,000元。
四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五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七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