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27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272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莊爵貴

林惠如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捌佰柒拾伍
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 緣債務人莊爵貴於民國101~104年間邀同債務人林惠如為
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「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」4筆
,共計新臺幣292,095元整,依據借據第五條約定債務人
應自行負擔優惠期間(自債權人撥款日民國104年10月30日
起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滿一年之前一日止)之全額利
息,按月繳付利息,債務人應負擔之利率為中華郵政股份
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.15%浮動計息
,其中0.06%暫由聲請人補貼,債務人於逾期時應負擔之
利率為年率1.775%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時,除願就遲延
還本部分,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
付遲延利息外,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日
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(含)以
內者,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
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,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
應負擔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
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(民國114年10月27日),前項
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,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
務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%即2.775%固定計算(下稱遲延利
率),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,其利率改按上
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(逾期6個月內部份),或上開遲延
利率百分之二十(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)計算

㈡詎債務人莊爵貴自114年06月2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
今尚欠本金198,8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等未
償還,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,依據借據條款約
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,
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。另債務
人林惠如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
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
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
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
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127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8875元 林惠如、莊爵貴 自民國114年05月20日起 至民國114年10月26日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198875元 林惠如、莊爵貴 自民國114年10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8875元 林惠如、莊爵貴 自民國114年06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