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308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308號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代 理 人 胡建越
債 務 人 呂玉真
何一三
一、債務人呂玉真應向債權人給付(1)新臺幣17,405,530元(2
)新臺幣510,717元,及均自民國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2.25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114年8月26日
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
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應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如對債務人呂玉真之財產強制
執行無效果時,債務人何一三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。
二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1308號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代 理 人 胡建越
債 務 人 呂玉真
何一三
一、債務人呂玉真應向債權人給付(1)新臺幣17,405,530元(2
)新臺幣510,717元,及均自民國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2.25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114年8月26日
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
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應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如對債務人呂玉真之財產強制
執行無效果時,債務人何一三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。
二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