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31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31號
債 權 人 彰化縣溪湖鎮農會
法定代理人 楊良昌
債 務 人 李俊宏
陳燕蘕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33,572元,及自民國113
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3.125計算之利息
,並自民國114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
0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46,298元,及自民國113
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925計算之利息,
並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
計算之違約金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19,644元,及自民國113
年4月11日起至113年10月1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.415計算
之利息,並自民國113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
月以內者,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
3.184加一成計算之利息,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一成
計算之違約金,逾期超過6個月者,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
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3.184加一成計算之利息,逾期利
息 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。
四、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五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
七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131號
債 權 人 彰化縣溪湖鎮農會
法定代理人 楊良昌
債 務 人 李俊宏
陳燕蘕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33,572元,及自民國113
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3.125計算之利息
,並自民國114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
0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46,298元,及自民國113
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925計算之利息,
並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
計算之違約金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19,644元,及自民國113
年4月11日起至113年10月1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.415計算
之利息,並自民國113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
月以內者,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
3.184加一成計算之利息,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一成
計算之違約金,逾期超過6個月者,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
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3.184加一成計算之利息,逾期利
息 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。
四、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五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
七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