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319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1319號
債 權 人 陳映儒
上列債權人陳映儒因與債務人陳文芳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陳
映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陳文芳(住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000巷00弄00號2樓
)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(記事欄勿省略),倘係外籍人士,
請提出居留證或護照影本,以供本院審核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114年度司促字第11319號
債 權 人 陳映儒
上列債權人陳映儒因與債務人陳文芳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陳
映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陳文芳(住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000巷00弄00號2樓
)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(記事欄勿省略),倘係外籍人士,
請提出居留證或護照影本,以供本院審核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