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3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35號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
代 理 人 劉芸慈
債 務 人 玖昌工業有限公司



兼法定代理
人 李雅庭


債 務 人 李欣芯即李宜萍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㈠518,169元,及自民國11
3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3.575計算之利息
,並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
計算之違約金,㈡1,105,864元,及自民國113年9月22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3.375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113年
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10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㈢
1,271,173元,及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3.575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113年12月16日起至清
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6個月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㈣538,396元,及自
民國113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295計算之
利息,並自民國113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
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
0計算之違約金,㈤2,293,830元,及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3.855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113
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10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㈥
1,092,209元,及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3.375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113年10月3日起至清償
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6個月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