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38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1380號
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


上列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李緣隨間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
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
事項:
一、請提出記載正確法定代理人及蓋正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及
兩件繕本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