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38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1382號
債 權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鄭安定


上列債權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淑君間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
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
事項:
一、請提出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通知之釋明資料(如回執影本
等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