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383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1383號
債 權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安定
上列債權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楊承燁等二人間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
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通知之釋明資料(如回執影本
等)。
二、請將聲請狀之聲請事項二更正為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楊
承燁負擔,如對債務人楊承燁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債
務人王俊又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」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114年度司促字第11383號
債 權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安定
上列債權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楊承燁等二人間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
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通知之釋明資料(如回執影本
等)。
二、請將聲請狀之聲請事項二更正為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楊
承燁負擔,如對債務人楊承燁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債
務人王俊又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」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