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39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391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
債 務 人 賴義勳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1,409元,及自民國114年6月
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72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
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
0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,並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債務人賴義勳前於民國109年6月1
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(以下同)
100,000元整,並訂立借據乙紙,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、違
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。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
人81,409元,及自民國114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2.72計算之利息(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
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%),暨自民國114年7月25日起至
清償日止,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,每次違約狀
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
規定,爰狀請 鈞院鑒核,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
清償,以保權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