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425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1425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江嬌容
上列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詩婷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經查債務人陳詩婷係受輔助宣告人,故請提出債務人陳詩婷
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及其輔助人之最新戶籍
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三、承上,並請具狀增列其輔助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,並提出更
正後之聲請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114年度司促字第11425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江嬌容
上列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詩婷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經查債務人陳詩婷係受輔助宣告人,故請提出債務人陳詩婷
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及其輔助人之最新戶籍
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三、承上,並請具狀增列其輔助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,並提出更
正後之聲請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