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63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1634號
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

法定代理人 陳杰


上列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因與債務人何美燕等二
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
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
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