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64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1641號
債 權 人 廖建堯


上列債權人廖建堯因與債務人施庭鈞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廖
建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正聲請狀狀尾債權人之簽名或蓋章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