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695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695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許嘉軒
許再欽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伍佰參拾伍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許嘉軒邀同債務人許再欽為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
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,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67,535元
整,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,詳如附表所載。
㈡依借據約定,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
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
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許嘉軒未依約履行繳款,
迭經催討未果,債務人許再欽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
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169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7,535元 許再欽、許嘉軒 自民國114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7,535元 許再欽、許嘉軒 自民國114年7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114年度司促字第11695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許嘉軒
許再欽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伍佰參拾伍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許嘉軒邀同債務人許再欽為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
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,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67,535元
整,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,詳如附表所載。
㈡依借據約定,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
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
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許嘉軒未依約履行繳款,
迭經催討未果,債務人許再欽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
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169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7,535元 許再欽、許嘉軒 自民國114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7,535元 許再欽、許嘉軒 自民國114年7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