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72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724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


債 務 人 胡清芳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貳佰伍拾捌元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相對人胡清芳於民國111年01月2
8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
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
息。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
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緣相對人胡清
芳於民國111年12月06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(帳號:0000
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
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。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,
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有督促其履行之
必要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
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
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
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172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4885元 胡清芳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.810% 002 新臺幣176303元 胡清芳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10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.810%