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73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1732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代 理 人 方錫仁
上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陳宜盈兼陳武結之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
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請確認是否以陳宜盈為主債務人請求,倘是,則不應限於繼承被
繼承人陳武結之遺產範圍內為請求,請確認是否更正相對人為「
陳宜盈」,且聲明為「債務人陳宜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...
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