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73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733號
債 權 人 彰化縣永靖鄉農會

法定代理人 詹日新


債 務 人 高煜皓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3,328元,及自民國114年4
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該借款逾期時,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
,逾期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(目前利率年息百分
之3.309)加1成利息,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,
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,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
基準利率加2成利息,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