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76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1769號
債 權 人 陳建霖


上列債權人陳建霖因與債務人吳正傑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陳
建霖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